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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屆(2012年)綜合類 - 翁岳生

翁岳生教授1960年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海德堡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1961-66),曾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暨法律學研究所副教授(1966-70)、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暨法律學研究所教授(1970-72)、美國西雅圖華盛頓大學客座教授(1991)、第三屆大法官(1972-76)、第四屆大法官(1976-85)、第五屆大法官(1985-94)、第六屆大法官(1994-99)、司法院院長(1999-2003)、大法官並為院長(2003-07)。翁教授出身嘉義縣義竹鄉的貧窮家庭,兩次失學,好不容易考進台南師範,擔任國小老師三年後,始得考入本校法律學系。翁教授從小體會貧窮的艱苦及良好品格與自律的重要性,一路勤奮學習力求上進,不但成就他在公法領域的學術地位,作育英才無數,他好學向上的精神與毅力,更是激勵學生的最佳典範。

翁教授於1958年通過全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司法官及格,1960年本校法律學系畢業,1961年考取教育部公費赴德留學,1966年獲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為我國取得該校法學博士的第一人。1972年獲提名為第三屆大法官,成為臺灣司法界有史以來最年輕的大法官。之後連續擔任第三至六屆之大法官,此間,除與其他大法官共同努力以維護民主法治之憲政秩序以及保障人民之自由權利外,翁教授於1979年被指定參加審檢分隸七人專案小組與其後為實施審檢分隸成立之17人專案小組。1981年起至1992年擔任司法院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召集人。1993年被任命為憲法法庭籌建小組召集人。並自1999年2月起他被任命為司法院院長,推行司法為民之司法改革,實施嶄新的行政訴訟制度,交互詰問的刑事訴訟程序與集中審理之民事訴訟等,又自2003年10月起就任新制之大法官並為院長,成為臺灣司法界任職最久的大法官。2007年9月30日任期屆滿,卸任司法院院長及大法官之職,繼續擔任臺大法學基金會董事,現任董事長,持續關心母系發展。

翁教授擔任大法官後,繼續在本校任教,一直到公職退休未曾間斷。翁教授強調現代國家法治建設之重要性,積極參與國家賠償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等等保障人權重要法律之制定或修正。1995年參與發起東亞行政法學會,1997年率團建構兩岸行政法學交流之平台,1998年 臺灣行政法學會成立,被推為創會理事長。在公法方面繼續貢獻其所學。

翁教授為任職大法官屆次最多、時間最久,參與一系列對於我國民主憲政發展關係重大的大法官解釋,貢獻卓著。又在國內公法學界耕耘現代法治國家理念,培育無數人才,退休後持續關心母系發展,獲選綜合類傑出校友實至名歸。